摘要: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這意味著,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孩子剛出生,推銷奶粉、照滿月照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手機一開機,就會收到各類的廣告信息。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介紹,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法工委刑法室在有關資料中指出:“這一方面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引發社會風險的可能。”
近年來,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客戶資料失竊、英國社會保險個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強烈反響;不久前,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給學生集體辦理“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圓夢學生卡”的事件,也一時成為輿論焦點。為此,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為此,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這種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這一意見十分重視,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相應條款的規定處罰。
廣西金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桂ICP備05009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