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19日,自治區監察廳、人事廳、國家統計局廣西調查總隊、自治區統計局在南寧聯合召開全區貫徹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工作會議,解讀《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全區14個地市的相關部門的代表參加了此次會議,并進行了分組討論。 該《…
該《處分規定》規定,國家統計工作人員如果在進行數據統計時出現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對象個人、家庭資料,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等情形,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拒報統計資料、泄露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等違反《處分規定》的行為時,一經查明,將會按照《處分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對有關人員進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相應的處分。
據了解,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共十五條十九款。它整合并進一步細化了統計法及其法律法規關于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規定,補充了新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表現形式及其量紀標準,完善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
廣西金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桂ICP備05009203號